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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5.1正式实施
发布时间:2013.04.23 新闻来源:管接头,台州立信气动工具厂 浏览次数:

  立信管接头从交警部门了解到,新的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(以下简称新规)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。从下个月开始,连续3次检验未合格的车辆将一律强制报废。对于逾期未报废的车辆,南昌交警部门也将加大路面查处力度,并在近期出台相关的落实细则。

  新规中明确,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专用校车15年;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。

  规定称,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。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,其中私家小汽车达到60万公里行驶里程才被引导报废。新规取消了私家车的报废年限,也就是说,如果一辆私家车一年开1万公里,那么60万公里可以开一辈子。

  需要提醒车主的是,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
  根据新规,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,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;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;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将采取强制报废。拿一辆使用超过6年的私家车来说,检验周期为每年检验1次,也就是说如果连续3年未年检,将被强制报废。

   对于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,同样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。新规中,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,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示核算使用年限。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(含1年)的机动车,不得变更使用性质、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。
      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专用校车使用15年;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单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

      《新规》规定,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;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,以及排放和噪音超标的都将强制报废。

      《新规》规定,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,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示核算使用年限。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(含1年)的机动车,不得变更使用性质、转移所有权或转出登记地所属设区市级行政区域。

        据立信管接头了解,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,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。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,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;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转出等级所属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的,按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;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、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、半挂车相互转换的,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、半挂车的规定报废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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